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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如何报销?外地医保在郑州看病执行什么报销标准?

2023-02-13 10:49:49来源:实况网  

《关于进一步做好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含门诊统筹,下同)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二)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直接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郑医保办〔2021〕99号文件表五规定的同等级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执行。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执行我市规定的本地就医待遇标准,医保待遇不降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我市异地转诊就医待遇标准。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也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待遇标准。

(三)实现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执行相应医保待遇政策。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四)合理确定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根据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不同类型,确定待遇水平。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备案的参保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直接结算时不降低医保待遇,执行与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时,其医保报销比例在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职工医保降低15个百分点,居民医保降低20个百分点;按规定降低比例报销的费用不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

(五)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执行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补办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参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确定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后,6个月内通过提供证明材料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待遇标准;超过6个月通过提供证明材料或以个人承诺制申请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自申请之日起享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标准,本次住院费用结算参照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补办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参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确定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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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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